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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开放揽才产业聚智 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
2022-04-11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8〕42号)、《关于宁波市集聚全球青年才俊打造青年友好城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8〕144号)、《宁波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甬建发〔2018〕18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和购房补贴、基础人才购房补贴、市本级应届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生活安居补助、青年精英人才奖励、青年留学归国人才就业补助、企业引才补助等六项政策制定实施细则。
一、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和购房补贴申领
(一)适用对象及保障办法
自2018年10月11日起,市及各区县(市)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从宁波市外全职新引进的列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2018)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可享受相应的安家补助和购房补贴政策。其中新引进的顶尖人才按照《宁波市加快集聚顶尖人才实施办法(试行)》(甬科计〔2018〕118号)享受最高800万元的安家补助;新引进的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15万元的安家补助。
自2018年10月11日起,市及各区县(市)所属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从宁波市外全职新引进的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在享受安家补助基础上,自引进之日起3年内在宁波大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再分别给予购房总额(以契税发票不含税的计税金额为准)20%,最高60万元、40万元、25万元、20万元的购房补贴。
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新引进的上述人才,自引进之日起3年内在宁波大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可享受对应层次的购房补贴政策。
(二)财政负担原则
1.安家补助:全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全职新引进的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的安家补助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全市全职新引进的高级人才安家补助按以下原则负担:市本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区县(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由市财政负担10万元,区县(市)财政负担5万元。
2.购房补贴:市本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购房补贴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区县(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购房补贴由区县(市)财政负担。在甬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没有享受人才引进统筹补助的,引进人才购房补贴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引进的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平台按人员编制批复级次,由市财政或所在地财政负担,其中引进时已享受人才引进统筹补助的不再补贴。
(三)安家补助申报流程及材料
自2018年10月11日起,符合条件并已按《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2018)》(甬人才发〔2018〕5号)完成认定的上述各类人才,可于每年10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10月31日前由单位进行网上申报填写、上传相关材料。
1.申报流程
(1)用人单位线上提交申请后,市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申请材料由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总窗(以下简称“市服务总窗”)进行网上预审;区县(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申请材料由区县(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以下简称“服务联盟”)进行网上预审。预审通过后,通知经办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到对应窗口办理初核。
(2)窗口初核通过后,区县(市)服务联盟将受理的材料和汇总表报市服务总窗,由服务总窗汇总报市人力社保局复核,复核通过的,于次年预算资金下拨后,由各级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将安家补助资金划拨至各申报对象所在单位。
2.发放形式
(1)符合条件的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申报时本人及其家庭在甬已有房产的,凭本人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可一次性申请发放安家补助。
(2)符合条件的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申报时本人及其家庭在甬无房产的,安家补助分三年发放,年度发放金额依次为:特优人才为40万、30万、30万,领军人才为32万、24万、24万,拔尖人才为20万、15万、15万,高级人才为6万、4.5万、4.5万(属于区县(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市财政承担的10万为4万、3万、3万,区县(市)承担的5万为1万、2万、2万)。
(3)分三年发放时,第二、三年度的补助资金发放须按照原申报渠道提交在职证明;若在补助期间更换工作单位的,需更新提交相应申请表及单位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合同期限5年以上)等材料,按更换工作性质渠道续发。若发放期间申请人购房的,可一次性申领剩余补贴。
3.材料清单
(1)网上填写《宁波市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及购房补贴申请表》,下载打印并经单位审核(盖章);
(2)单位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合同期限5年以上);
(3)在甬拥有房产的,提交本人在甬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
(4)申请者身份证明、房屋产权所有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如房屋产权为夫妻共有的,需提供结婚证)等。
申报同时,视为申请人同意经办机构查询本人在甬缴纳社保情况。
(四)购房补贴申报流程及材料
自2018年10月11日起,符合条件并已按《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2018)》(甬人才发〔2018〕5号)完成认定的上述各类人才(顶尖人才除外),自引进之日起3年内在宁波首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半年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进行网上申报填写、上传相关材料。
1.申报流程
(1)用人单位线上提交申请后,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及市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申请材料由市服务总窗进行网上预审;区县(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申请材料由区县(市)服务联盟进行网上预审。预审通过后,通知经办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到对应窗口办理初核。
(2)窗口初核通过后,市服务总窗将汇总材料报市人力社保局复核,区县(市)服务联盟将汇总材料报所属地人力社保部门复核。
(3)复核通过后,按相关流程划拨至各申报对象所在单位,由单位发放给相关对象。
2.材料清单
(1)网上填写《宁波市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及购房补贴申请表》,下载打印并经单位审核(盖章);
(2)单位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合同期限5年以上);
(3)引进后在甬购房的,购买期房的提供本人在甬购房合同、交付结算发票、税收缴款书、不动产权证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发票、税收缴款书、不动产权证等;
(4)申请者身份证明、房屋产权所有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如房屋产权为夫妻共有的,需提供结婚证)等。
(5)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出具的在甬家庭唯一住房证明。
申报同时,视为申请人同意经办机构查询本人在甬缴纳社保情况。
(五)相关要求
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购房补贴申报者须与引进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全职在宁波工作(外籍人才每年在甬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不在宁波市外从事实质性工作(学术兼职、顾问等除外)。在签约期内调离本市的,应根据协议按在宁波5年服务期限计算,将不足服务期限相应比例的安家补助费退还给原引进单位,由引进单位缴还财政。
夫妻双方同属新引进、且符合享受安家补助条件的,一方按全额享受安家补助,另一方按安家补助标准享受50%。
符合享受购房补贴条件、房屋产权由夫妻其中一方或双方共同持有的,只能约定一方享受购房补贴。
符合享受购房补贴条件、房屋产权由非夫妻关系的多人持有的,申请者须持有1/3(含)以上产权,按产权比例享受补贴,且同一房产仅可享受一次。
在宁波获得宁波市级及以上人才荣誉、政策支持和奖励等的人才,按照获得前的人才层次,根据本实施细则有关条件和规定,享受对应的安家补助和购房补贴政策。
二、基础人才在甬首次购房补贴
(一)适用对象及保障办法
自2018年8月12日起,毕业十年内、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在海外取得学位的,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并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包括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且申报时在甬就业创业的基础人才,在宁波大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按规定享受购房总额(以契税发票不含税的计税金额为准)2%的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8万元。
(二)申报流程及材料
1.购房补贴政策以家庭(包括夫妻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符合条件的基础人才,购房后进行网上申报,同时上传相关材料。
2.申请人线上提交申请后,市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申请材料由市服务总窗进行网上预审;区县(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申请材料由区县(市)服务联盟进行网上预审。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可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到对应经办窗口办理初核。各经办窗口初核通过后,汇总上报至对应人力社保部门复核。
3.凡在当月申报并经对应人力社保部门复核通过的,自复核通过之日起两个月内由对应补贴发放单位直接拨付发放至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需开通金融功能)。
4.毕业十年内时间认定:以所取得毕业证书或全日制学历证明上的毕业日期之后10年内;海外学位以《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上毕业日期之后10年内。
5.创业就业资格认定:申报者劳动关系(以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为准)在宁波,并在甬缴纳社会保险。
6.申请购房补贴的房屋产权为多人持有,符合政策规定的申报者,按以下原则享受购房补贴:
(1)夫妻双方共同持有房屋产权且至少一方符合条件的,仅能一方按规定全额享受,双方协商后由一方申请办理。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未在婚后房屋产权中占有比例,能提供结婚证等相关证明的,可按规定全额享受。
(2)符合享受购房补贴条件、房屋产权由非夫妻关系的多人持有的,申请者须持有1/3(含)以上产权,按产权比例享受补贴,且同一房产仅可享受一次。
7.材料清单如下:
(1)网上填写《宁波市基础人才首次在甬购房补贴申请表》,预审通过后打印并单位审核(盖章);
(2)申报人身份证明、房屋产权所有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如房屋产权为夫妻所有,需提供结婚证);
(3)单位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4)国内学历提供学信网上的普通全日制学历查询证明;海外学位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技能人才提供学历证书及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5)购买期房的提供本人在甬购房合同、交付结算发票、税收缴款书、不动产权证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发票、税收缴款书、不动产权证等。
(6)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出具的在甬家庭唯一住房证明。
申报同时,视为申请人同意经办机构查询本人在甬缴纳社保情况。
三、市本级新引进应届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生活安居补助
(一)适用对象及保障办法
自2018年10月11日起,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和市直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新引进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在海外取得学位的,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并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取得毕业证书一年内来宁波就业,且毕业之日起18个月内在宁波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未在宁波购买住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3万元生活安居补助。
(二)申报流程及材料
1.符合条件的对象可进行网上申报,填写《宁波市新引进应届本硕生安居补助申请表》,同时上传相关材料。
2.申请人线上提交申请后,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及市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申请材料由市服务总窗进行网上预审。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可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到对应经办窗口办理初核。初核通过后,汇总上报至市人力社保部门复核。
3.凡在当月申报并经对应人力社保部门复核通过的,自复核通过之日起两个月内由对应补贴发放单位直接拨付发放至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需开通金融功能)。
4.应届生认定:毕业一年内(以毕业证书或全日制学历证书上的毕业日期为准;海外学位以《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上毕业日期为准)。
5.申请人仅能享受一次生活安居补助。
6.材料清单如下:
(1)网上填写《宁波市新引进应届本硕生安居补助申请表》,预审通过后打印并单位审核(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单位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合同期限3年以上);
(4)普通全日制学历证明(国内学历提供学信网上的普通全日制学历查询证明;海外学位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
(5)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出具的在甬无房证明。
申报同时,视为申请人同意经办机构查询本人在甬缴纳社保情况(在甬缴纳社保满6个月)。
四、新引进世界100强大学海外留学人才来甬就业补助
(一)适用对象及保障办法
自2018年10月11日起,对新来宁波就业的世界100强大学毕业的本科及以上海外留学人才,在甬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就业补助。
世界100强大学认定,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2018)》明确的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或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排名前100名的境外大学最新排名为准。
(二)申报流程及材料
1.符合条件的对象可进行网上申报,填写《宁波市新引进世界100强海外留学人才来甬就业补助申请表》,同时上传相关材料。
2.申请人线上提交申请后,市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申请材料由市服务总窗进行网上预审;区县(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申请材料由区县(市)服务联盟进行网上预审。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可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到对应经办窗口办理初核。各经办窗口初核通过后,汇总上报至对应人力社保部门复核。
3.凡在当月申报并经对应人力社保部门复核通过的,自复核通过之日起两个月内由对应补贴发放单位直接拨付发放至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需开通金融功能)。
4.新来宁波认定:无在甬就业创业记录(无在甬社保缴纳记录),每人只能申报享受一次。
5.材料清单如下:
(1)网上填写《宁波市新引进世界100强海外留学人才来甬就业补助申请表》,预审通过后打印并单位盖章,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单位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合同期限3年以上);
(4)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
申报同时,视为申请人同意经办机构查询本人在甬缴纳社保情况(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
五、青年精英人才奖励
(一)适用对象及保障办法
自2018年10月11日起,对自主培养的国家“青年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青年长江学者”等青年精英人才,按就高、补差、不重复原则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其中,“3315系列计划”人才,按“3315系列计划”有关政策执行。
(二)申报流程及材料
1.每年6月,符合条件的对象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进行网上申报,填写《宁波市自主培养青年精英人才奖励补贴申请表》,同时上传相关材料。
2.申请人或单位线上提交申请后,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和市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申请材料由市服务总窗进行网上预审;区县(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申请材料由区县(市)服务联盟进行网上预审。预审通过后,申请人或经办人可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到对应经办窗口办理初核。各经办窗口初核通过后,统一汇总至市服务总窗。
3.市服务总窗汇总上报至市人力社保局复核,复核通过的,由市财政局和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发文后拨至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再发放给相关对象。
4.在聘用期内调离本市的,应根据协议按在宁波5年服务期限计算,将不足服务期限相应比例的奖励费退还给原引进单位,由引进单位缴还财政。
5.材料清单如下:
(1)网上填写《宁波市自主培养青年精英人才奖励补贴申请表》,预审通过后打印并单位审核(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单位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聘用期限5年以上);
(4)精英人才认定证明等。
同时,申请人授权经办机构查询本人在甬缴纳社保情况(作为在甬就业创业的依据)。
六、企业引才补助申领
(一)适用对象及保障办法
自2018年10月11日起,市及各区县(市)所属企业,从宁波市外全职新引进的列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特优人才、领军人才(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的派遣人才),并签订5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在引进人才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后,可分别享受最高30万元/人、最高10万元/人补助。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须在宁波市内工商注册,合法经营,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2.申报企业全职引进的特优人才、领军人才,须跟引进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引进单位服务。
3.申报企业由人才服务机构派遣至单位的特优人才、领军人才,不属于企业引才补助对象;已享受“3315系列计划”创业创新资助的特优、领军人才,不属于企业引才补助对象。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宁波企业引进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按照《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6〕31号),分别给予一次性8万元、5万元引才奖励,每个机构最高奖励30万元,不再享受企业引才补助。
5.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正常经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的特优人才、领军人才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企业引才补助,但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6〕31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高管奖励不能重复享受。
(三)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宁波市属企业,可于每年10月向市服务总窗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引进特优、领军人才认定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引才资助申报表》(原件)一式三份。
申请资料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通过,报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备案后,补助资金于次年发放。
符合条件的区县(市)企业,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报当地组织部门备案后,按有关程序发放补助资金。
(四)财政负担原则
企业引才补助按纳税口径由市及各区县(市)所属财政负担。
七、其他事宜
(一)本细则可享受购房补贴的房产为住宅,其中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大龄青年房、人才安居房、农居房等政策性住房不能申请享受购房补贴政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和人才安居房,及已享受购买人才公寓货币补贴等相关政策性补助的人才,不再享受购房补贴政策。已享受博士后出站留甬安家补助等补助政策的人才,不再享受安家补助和购房补贴政策。
(二)申请享受本细则购房补贴的房产应为申请人自2018年10月11日(基础人才购房补贴为2018年8月12日)起在宁波大市范围内首次购买的家庭唯一住房,已享受过各类型人才购房补贴的人才不能申请享受。“首次”“家庭唯一”的认定以补贴申请时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查验数据为准。
(三)本细则所述购房时间,期房以合同首次备案时间为准,二手房以不动产权证登记时间为准,购房总额以契税发票上不含税的计税金额为准(如购房总额明显偏离市场实际价格,相关部门有权责令改正)。
(四)享受购房补贴的房产,在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由各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进行锁定,由各级住建部门依据不动产登记锁定状态进行交易限制。
(五)基础人才购房受理期限,一般要求取得不动产权证半年内办理。符合《关于优化人才住房保障的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5〕179号)的基础人才、创客人才,逾期尚未办理购房补贴的,可于2019年12月31日前按原政策规定办理补办手续,以后不再受理。
(六)本细则所述新引进涉及期限自2018年10月11日起,引进时间以在甬首次缴纳社保时间为准。人才到宁波大市外工作学习,连续中断在甬社保满3年以上,之后在上述引进期限内办好人才引进手续、开始在甬缴纳社保的,可按标准享受(每人同一层级只能享受政策一次)。以申请人学历学位进行认定并新引进的,学习形式需为普通全日制。
(七)本细则所述人才安家补助和购房补贴政策,仅对应人才新引进时的分类层级享受。人才来甬后通过自主培养升级的,可以新身份进行分类认定,对应享受人才升级的相关奖励措施,不再享受新层次的安家补助和购房补贴政策。
(八)基础人才购房补贴、生活安居补助、来甬就业补助负担原则:企业人才由人才工作单位纳税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受理(其中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者由户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受理),机关事业单位由人才工作单位属地人才服务机构受理,社会团体按照单位性质参照上述办法受理。部省属单位按上述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口径进行受理,其中部分与总部签订劳动关系的单位,按参保地受理,资金由人才服务机构所属地财政负担。
(九)2018年8月12日至2018年10月11日(不含)之间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仍按2015版人才目录办理人才分类认定,按照《关于优化人才住房保障的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5〕179号)、《关于<优化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有关补充说明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204号)有关规定享受安家补助政策。
(十)2015年8月11日至2018年10月11日(不含)之间引进的高级人才,在2018年8月12日之后,在引进之日起3年内,在宁波大市范围内首次以家庭为单位购房的,可按照《关于优化人才住房保障的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5〕179号)、《关于<优化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有关补充说明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204号)享受购房补贴政策。
(十一)各类人才申请补贴补助,用人单位要发挥主体作用严格审核,各地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要对本细则各项补贴资格条件认真核实。市人力社保局建立用人单位和人才黑名单,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补助资金的用人单位,3年内暂停其申报宁波市各类人才政策资格;对人才不再给予宁波人才政策各项奖励、支持,并委托有关部门追回补贴补助经费,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注:人才服务申报系统上线前,本细则所列业务暂由窗口纸质受理,相关申请表格可从市人力社保局官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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