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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的通知 |
2009-11-21 |
甬劳社老〔2006〕245号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75号),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标准 一次性抚恤费的发放标准由现行的6000元提高为10000元。 二、发放对象及列支渠道 1.与我市境内各类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企业按规定在原渠道支付。 2.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支付。 3.“两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所需费用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4.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失业后但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等标准的一次性抚恤费,所需费用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中,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所需费用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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